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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研修類別

博士後
 

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臺會合字第0960009876號函
友善列印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長期科技發展需要,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培育在校優秀博士生國際研究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機構:國內設有博士學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申請人資格:
(一)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1.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2.已於國內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現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班且在學一年以上者。
 3.獲推薦機構推薦出國研究,且可於畢業前完成國外研究者。
(二)曾領取本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公費者,不得申請。

四、研究機構:具有指導博士生研究之能力的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不包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機構。

五、補助期間:
(一)補助期間為七個月至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補助起始日以推薦機構與受補助人簽約後之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日起算,簽約前之國外研究期間不得納入補助期間。
(三)補助截止日以補助期滿返抵國內之入境日期為準;若研究期滿未立即返國者,補助截止日由補助起始日與本會核定補助期限推算。

六、補助公費:
(一)以一年補助新台幣六十萬元為計算標準。應領補助公費計算方式為新台幣六十萬元乘以國外研究日數(補助起始日至補助截止日之累計日數扣除請假返國總日數)除以三百六十五日。
(二)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補助公費;請假返國總日數逾三十日或國外研究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三)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研修公費或獎助學金。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先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後,登錄「國外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再上傳下列申請資料:
 1.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
 2.國外指導教授或研究機構接受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
 3.推薦機構出具之資格證明及推薦函,格式詳見附件一。
 4.大學部及研究所成績單。
 5.國外研究計畫書(本計畫書須為A4紙二十頁以內,檔案在5MB以內,限以中、英文撰寫),內容須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傑出表現、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3)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擬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的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6.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至少一篇,本項文件需為A4紙四十頁內,檔案在10MB以內)。
 上述申請文件需以PDF格式檔案線上上傳;若單項資料超過一頁,請合併掃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二)推薦機構: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系統,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於線上申請截止日前將當年度推薦之申請案件一次傳送本會申請,無須提送紙本公文。
(三)受理申請期間:本會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開放網站線上申請,推薦機構得自訂校內截止日期與推薦辦法。

八、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申請人須提出與國外指導教授溝通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
(一)申請截止日之前二年內語文能力鑑定證明: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辦理之英、日、法、德、西外語能力測驗FLPT、托福測驗、TOEIC、GRE、GMAT、日本語能力測驗、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2.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
 3.法國文化協會駐台代表處法語鑑定。
 4.台北德國文化中心德語初級考試或德福考試。
 5.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DELE。
(二)若擬前往之研究國家非使用英文、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則申請人得繳交申請截止日之前二年內習修該擬研究國語文之結業證書或修課成績等具體資料做為語文能力證明。
(三)持有研究國家大學學位以上證明者,得以該學位證書替代語文能力證明。

九、審查原則:
(一)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究主題、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申請資料。
(二)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占35%)。
 2.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行性。(占30%)。
 4.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15%)。

十、核定公告及出國報到:預定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核定結果;受補助人須於公告錄取日起至次年之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內完成與國內推薦機構簽約並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十一、返國服務義務:受補助人補助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具正當理由需延後返國者,須經推薦機構同意。推薦機構得自訂返國服務義務。

十二、核定通過後推薦機構及受補助人應辦事項:
(一)簽約與申領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與推薦機構應於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內依本會所訂「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完成簽約。
 2.推薦機構應於受補助人預定出國日往前推算六週,備函檢附下列資料,送本會申領補助公費:
  (1)推薦機構依據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出具領款收據。
  (2)研究機構所出具之同意受補助人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影本。
  (3)簽訂完妥之合約書一份。
  (4)本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二)線上報到:推薦機構應督導受補助人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二週內,線上作業系統辦理「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並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最近一年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出具之目前已抵達該機構之證明文件,應領補助公費自報到日起算。
(三)請假返國: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前線上作業系統登錄請假返國起迄日期。
(四)研究計畫變更:
 1.變更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若有正當理由必須提出變更者,以一次為限,且仍須依本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於期限內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
變更申請須由受補助人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a.變更理由說明 b.推薦機構同意函c.變更後之國外研究計畫書, d.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始得變更,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2.變更研究主題: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須提出具體說明經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陳報推薦機構於線上作業系統辦理變更。
 3.提前返國:由推薦機構審理,國外研究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始得申請提前返國。
受補助人須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國外指導教授及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提前返國之信函,經推薦機構同意後始得提前返國,返國後依規定結算應領公費。
 4.延後返國: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補助期滿因故無法立即返國者,須徵得推薦機構同意,惟受補助人仍應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辦理結案。
(五)結案:
 1.研究報告繳交: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統繳交研究報告,報告繳交後始得辦理經費結算。
 2.經費結算:
  1)受補助人須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統登錄研究期滿日期、確認研究期間,並列印a.「補助公費支領收據」簽章後,併同b.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蓋有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之影本,黏貼於推薦機構之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推薦機構辦理核銷。
  2)推薦機構最遲須於受補助人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循會計審核程序,經有關人員、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審核蓋章,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算及餘款繳回:
   a. 受補助人依上述規定黏貼妥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b. 本會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
   c. 本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d. 若有餘款繳回,應由推薦機構開立支票一併繳回。

十三、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受補助人資格,並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所附資料(含相關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本會要求推薦機構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受補助人未配合辦理。
 3.受補助人於研究期間,未先於線上作業系統登錄請假而自行返國或未經推薦機構同意而提前返國。
 4.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未經推薦機構同意任意變更研究主題。
 5.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6.於領取本獎學金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
(二)受補助人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者,停止其受獎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受補助人須於原核定之出國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恢復資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三)受補助人領取本補助公費之研究成果,在國際會議、學術期刊等發表者,應於論文之致謝章節加註本會名稱及計畫補助編號。
(四)受補助人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依推薦機構之規定。
(五)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需自行負責(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
(六)博士生國外研究之補助,自申請至結案期間所涉及之權利義務,推薦機構應負責督導,本要點未盡事宜推薦機構得自訂管理規則,遇有受補助人違反規定者,推薦機構應負責補助公費之追償與繳回本會。

本會人才培育專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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